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安琪,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众联广场南侧帝豪美食街东口A3座3层。

法定代表人:杜泽,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沈安琪与被告赤峰培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安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安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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