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清管理部,住所地:临清市财政局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敬德,主任。 被申请人:王全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汪建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于梦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福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清管理部与被申请人王全斌、汪建霞、于梦泽、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