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克拉玛依利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养殖基地百花新村3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谢一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惠,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克拉玛依利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钱先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克拉玛依利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新0204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先同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XXX房屋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利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钱先同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XXX房屋的产籍手续。
案件申请费58元,由申请人克拉玛依利德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