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洪令,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夏洪令诉被告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洪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洪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9000元(起诉状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起诉后被告偿还1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9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7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不开,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起诉后,被告偿还1000元,现下欠原告9000元借款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立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1000元,现下欠9000元借款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立从原告夏洪令处借款9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立不予偿还原告夏洪令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洪令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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