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孔利利,女,汉族,成年,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东诉被告孔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柴油款22500元。2、判令被告拖欠柴油款22500元28个月利息37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系博爱县翔牌加油站的开办者,在原告经营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加油站给自己的豫H-×××××号大货车加柴油,截止2019年3月9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加油款2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姓名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也未再提供被告有效身份信息及其他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进行送达。且原告系博爱县翔牌加油站的投资人,其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陈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东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