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迎宾路1号(市粮食局内)。
法定代表人:彭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公司桑植分公司经理。
被告:李远权,男,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远权已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远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远权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远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界金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