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深泽县。
被告:李志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立涛与被告李志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郝立涛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郝立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郝立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