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逸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田广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张逸群与田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田广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逸群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数为基数,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按月息1.8%计算;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田广慧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逸群申请费1720元。三、驳回张逸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田广慧负担。因田广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逸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田广慧有金福牌摩托车一辆(车牌号:豫B×××××),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8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田广慧名下金福牌摩托车(车牌号:豫B×××××)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田广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逸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