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贞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陈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贞利诉被告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贞利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贞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贞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贞利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明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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