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17806620 负责人:王磊,总经理。 营业场所: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海域迪亚庄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公司员工。 被告:刘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刘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惠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