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于冬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李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小聪与被执行人李宏伟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4835元,案件受理费3224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情况进行了查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退休工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车辆未查询到,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及居住地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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