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曲周县友和饭店,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南开街。
经营者:秦星。
审理经过
马某与曲周县友和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