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皇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吴凯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皇明华与被告吴凯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钢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皇明华到庭参加诉讼,吴凯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皇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凯凡支付货款2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吴凯凡承担。
被告辩称 吴凯凡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皇明华从事皮鞋生产经营。吴凯凡因经营需要,从2015年开始向皇明华购买皮鞋。2019年1月10日,双方经过对账,吴凯凡在对账明细上签字确认尚结欠皇明华货款260000元。之后,吴凯凡一直未支付,皇明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皇明华提交的对账明细一份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皇明华与吴凯凡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吴凯凡未及时给付货款,故皇明华要求吴凯凡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限吴凯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皇明华货款2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吴凯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钢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