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攀,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区青啤大道东2号。

法定代表人:董发威,未提供职务证明。

被告:董发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美公司)与被告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建材公司)、董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顺美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立为(2021)川0113民诉前调970号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洪、罗攀到庭参加诉讼,世茂建材公司、董发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顺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世茂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29,430.40元;2、判令世茂建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1年4月24日为62,269.27元,从2021年4月25日起以所欠货款229,43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世茂建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4、判令世茂建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董发威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日,顺美公司与世茂建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顺美公司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树脂等货物。同日,顺美公司与董发威签订保证合同,董发威对于世茂建材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顺美公司于2019年5月2日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107,628.40元的货物、于2019年5月23日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83,050元的货物、于2019年6月25日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88,000元的货物,世茂建材公司仅于2019年6月18日付款50,000元。

被告辩称 世茂建材公司、董发威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合同、保证合同、送货单、收条、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日,作为需方的世茂建材公司与作为供方的顺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世茂建材公司向顺美公司购买树脂等货物,最终单价、数量、产品以交货时需方签字确认的记载为准,价格为不含税价;需方在收到每批货物后30天内付款;若需方未按照约定要求在收到每批货物后30天内付款,则需方需按日息万分之七支付供方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没有最高限额;按月结算资金占用利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5日,需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后第五日前支付利息,需方支付款项时,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利息及货款时,需方应先结清应付利息,再冲抵结清货款本金,且需方应以实际资金占用金额和实际资金占用天数按日息万分之七计算支付供方未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若需方未按约定支付供方货款及利息,供应可以要求需方支付全部货款、利息及供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需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区(建筑材料厂),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诉讼时相关文件和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因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导致通知、文件及诉讼法律文书未被当事人接收的仍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同日,顺美公司与董发威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董发威作为保证人自愿为世茂建材公司与顺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依据主合同条款规定交易产生的货款本金及利息、以及供货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诉讼时相关文件和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因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导致通知、文件及诉讼法律文书未被当事人接收的仍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2019年5月2日,顺美公司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107,628.40元的货物;2019年5月23日,顺美公司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83,050元的货物;2019年6月25日,顺美公司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88,000元的货物。

庭审中,顺美公司认可世茂建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付款50,000元。

另查明,为提起本案诉讼,顺美公司与四川锦英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人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顺美公司与世茂建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与董发威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顺美公司按约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货物,但世茂建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顺美公司要求世茂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销售合同约定世茂建材公司在收到每批货物后30天内付款,逾期付款按日息万分之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世茂建材公司支付款项时,应先结清应付利息,再结清货款本金。本案中,顺美公司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对于截至2021年4月24日世茂建材公司应付顺美公司货款及利息计算如下:一、2019年5月2日,顺美公司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107,628.40元的货物,该笔货款世茂建材公司应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世茂建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付款50,000元,该笔付款应先结清前述货款至付款日的利息752元(107,628.40元×0.000411×17天),余款49,248元作为支付的货款本金,抵扣后尚欠货款58,380.40元,该款至2021年4月24日的利息为16,220.18元(58,380.40元×0.000411×676天)。二、2019年5月23日,顺美公司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83,050元的货物,该笔货款世茂建材公司应于2019年6月22日前支付,该款至2021年4月24日的利息为22,937.74元(83,050元×0.000411×672天)。三、2019年6月25日,顺美公司向世茂建材公司提供了价值88,000元的货物,该笔货款世茂建材公司应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该款至2021年4月24日的利息为23,111.35元(88,000元×0.000411×639天)。综上,世茂建材公司截至2021年4月24日应付顺美公司货款229,430.40元及利息62,269.27元,从2021年4月25日起的利息应以欠付货款229,43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因世茂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酿成本纠纷,对于顺美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要求世茂建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董发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基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世茂建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9,430.40元;

二、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截至2021年4月24日为62,269.27元;从2021年4月25日起的利息,以所欠货款229,43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付清时止)。

三、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24,000元。

四、董发威对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发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已减半),由武威世茂建材有限公司、董发威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晓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龚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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