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
被执行人李信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
被执行人李冬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
被执行人江西东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李信旺,该公司负责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邓邦辉诉李信旺、李冬升、江西东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026,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献辉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余少宾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