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郑广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原告郑广波与被告张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广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被告张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郑广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叔嫂关系。1992年5月28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大青咀乡建准字(1992)第90号乡村建设工程准建证、宅基地批准书等建盖房产的审批手续。随后原告在吉林省德惠市建盖砖瓦房3间,面积为91平方米,用地面积为285平方米。因原告与被告丈夫系亲兄弟关系,且原告在德惠市大青咀镇街道另有楼房可以居住,故此房原告建盖后一直允许被告一家在此居住使用。但被告对该房产并没有取得所有权。现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被告办理产权的依据为:原告与被告等人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完全系被告伪造的,原告对该协议完全不知情,且从未在协议上签字及按手印。协议上的签字及手印均是伪造的,故该协议无效。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告诉,具体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辩称张术辩称,我没有争议,这个房子给他可以,但墙头、后面的房子、还有两边仓房是我们自己建筑的,希望能给我一些赔偿,房子以外的面积都是我自己建的。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28日,郑广波向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乡村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并于同日取得了乡村建设工程准建证。1992年7月6日,德惠县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书第30号规定,郑广波同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你申请占用耕地建房,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占用耕地建房。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大青咀村二社郑广波、郑广辉是兄弟关系,在郑广波批建房时兄弟二人都和老人在一起居住,后郑广波在大青咀小学对过建楼房,本人已有居住楼,就将原批建(郑广波)让给郑广辉张术夫妻在原批处中学大青咀建房,经郑广辉父亲郑德学和弟弟郑广波同意,双方特立此协议为证。但郑广波处签字及按捺指纹为郑广辉代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协议书效力问题,张术自认协议书中郑广波的签字及按捺指纹是郑广辉代签,不是郑广波真实意思表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属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郑广波、张术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张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陈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刘津彤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