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与留南路交叉西溪、君逸汇一、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曹俊。

被执行人:浙江磐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358号2楼240、241室。

法定代表人:杨秀春。

被执行人:杨秀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杨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磐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杨秀春、杨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磐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杨秀春、杨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3456.44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2221元、执行费14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磐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杨秀春、杨旸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5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磐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杨秀春、杨旸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9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