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海。 被告:衡水万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宏拴。 被告:赵宏拴。 被告:王振东。 被告:王吉广。

审理经过

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万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赵宏拴、王振东、王吉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万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赵宏拴、王振东、王吉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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