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口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广东省信宜市。
负责人:黄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男,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办事员。
被告:盘中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口支行与被告盘中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口支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口支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口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口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