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文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联合财产保险经理,住新田县。
被告:欧名星,又名欧明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退休干部,现住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慧娟(系被告欧名星之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自由职业,住新田县。
被告:彭亚宜(系被告欧名星之岳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退休职工,住新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文凤与被告欧名星、欧慧娟、彭亚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文凤,被告欧名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平、朱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慧娟、彭亚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9月27日,原告廖文凤与被告欧名星签署庭外和解申请书,申请扣除30天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文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及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欧名星配偶罗小琴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2分。2020年6月1日以购买名画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两分。2020年6月被告亲人罗小琴去世,被告欧名星作为罗小琴丈夫应当对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应当在其继承罗小琴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欧名星辩称,一、1、本金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被告家庭经济收入高且稳定,属于高收入家庭,夫妻共同生活和现有共同投资无对外长期借款支付高利息的必要性。被告欧名星每年的工资收入50万元以上,家里无重大经济开支和共同投资,根本无须借款。对被告欧名星名下部分银行流水的统计,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欧名星的工资初步统计达3045498元(未包含被告收入直接由罗小琴收取的款项),对罗小琴名下银行卡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流水,显示罗小琴和被告欧名星收入达11420678元。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中没有大的经济开支,家庭无超出自己经济收入的资产购置。欧名星与罗小琴近十年平均年收入约100万元,属于高收入家庭,欧明星与罗小琴的共同生活中无重大开支,也无重大超出经济收入的共同投资,罗小琴2013年5月13日借款40万元,加上已起诉17个案件,借款本金合计522.2万元,每月支付利息超过10万元,已经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共同投资所需的负债的责任,本案借款属于罗小琴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一、欧名星提交了自己名下银行卡流水和法院调取额罗小琴银行卡流水互相印证,欧明星2012年9月至2020年1月2日期间显示工作(设计)收入3045498元,这还不包含业务方直接支付罗小琴银行卡的建筑设计费用400多万元,被告与罗小琴自2008来从事设计、监理等工作的合计收入1100多万元,虽然罗小琴雇请了三个人左右为其做事每年合计支付10多万元工资,但这对于其1000多万元收入而言是很小的一部分。其二、欧名星目前所知2016年后的共同投资就是2018年在新田轶曦新城购买了两套住房,价格约100万元左右。其中,购买轶曦新城第一套1507房屋购房是因为开发房迟迟不愿意给付设计费,故用设计费抵扣购房款,该房被告欧名星与罗小琴、女儿的大儿子何沛轩共同共有,因这套房屋的购房款有很大一部分系女儿、女婿的设计劳动收益,原先说好他们两夫妇占三分之二,拟在他们小儿子满一岁加上小孩名字的。轶曦新城第二套2107房系与女儿三人所有的老房子被棚改后,用棚改款购买房屋政府可给予补助3万元,就用四笔棚改款合计52万多余购买该抵工程款的房屋。欧名星的收入及棚改款完全不需要对外借款。其三、罗小琴除向原告借款外还向很多其他人借款本金超过500万元,每月付息超过10万元。现起诉到新田县人民法院的18个民间借贷案件,初步对各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合计522.2万元,其中借款月息2分426.2万元,对应利息每月利息85240元,月息1.5分96万,对应月利息19200元,也就是说罗小琴每月借款利息104440元。其所借款项金额多用于支付利息,明显超出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或家庭开支及现有的资产购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债务。其四、不能将罗小琴的银行卡流水割裂为特定的借款时间段,这样会造成可能将部分借款部分用于罗小琴日常开支就理解为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或共同投资的错觉,会忽略欧名星和罗小琴工作涉及收入1400多万的收入,当然欧名星和罗小琴设计、监理收入完全是可以支撑共同生活和现有共同投资的。而事实上,这一千多万元的收入多被罗小琴用于支付个人借款的利息或其他个人用途了。
2、若原告主张罗小琴的个人债务真实存在部分,依照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欧名星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欧慧娟、彭亚宜放弃继承后依法不承担罗小琴个人债务偿还责任。欧名星作为罗小琴遗产继承人,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依法对真实存在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
二、①根据罗小琴的银行卡流水显示与原告的资金往来,罗小琴2017年1月26日向廖文凤转账24.8万元,2019年12月13日转账3000元,合计25.1万元,原告与罗小琴是否还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或是存在原告向罗小琴借款的情况?②原告称罗小琴2020年1月16日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2万元,月息两分,借款期限为一年。请问罗小琴是从事什么工作,为何需要资金周转,既然是资金周转,利息2分这么高,为何需要借款一年。2020年6月1日在罗小琴未归还因“资金周转”借款22万元的情况下,又称罗小琴要“购买名画”而再次借款5万元。试问原告怎么会同意借款,这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和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原告起诉提交的借条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明如下法律事实:罗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新田县龙泉镇滨河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304100022),系被告彭亚宜与罗中文(已故)之女。1984年10月30日罗小琴与欧名星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被告欧慧娟。2020年6月24日,罗小琴在广东珠海市外伶仃岛拱桥沙滩溺水身亡,户口于2020年7月16日被注销。
2020年1月16日,廖文凤通过建设银行尾号“0029”账户转账给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账户170000元,通过农业银行尾号“5811”账户转账给罗小琴农业银行尾号“3272”账户50000元,罗小琴向廖文凤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本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期1年。2020年6月1日,廖文凤通过建设银行尾号“0029”账户转账给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账户50000元,罗小琴向廖文凤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后罗小琴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至2020年5月,本金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根据罗小琴银行账户流水显示:①2020年1月16日,廖文凤转账给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账户170000元,罗小琴连同其他的存款(转入时余额为7427.28元)分别进行现金支取48000元和消费,偿还谢惠斌借款利息24000元、偿还裴九菊利息24000元、偿还葵红英利息36000元、郑艳凤利息6000元,支付陈祖仁工资(2010年元月31日)22750元,截止1月18日余额1165.28元。②2020年1月16日,廖文凤转账给罗小琴农业银行尾号“3272”账户50000元,罗小琴连同吉星设计费等其他收入一并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账户,并在“7198”账户连同其他存款在智慧柜员机转账支取260000元。③2020年6月1日廖文凤转账给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账户50000元,罗小琴用于消费、取现及交纳吉祥人寿保险公司2笔保险费。
2020年7月13日起原告廖文凤等共18个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本院,本院对该18件系列案件陆续进行了审理。在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欧慧娟、彭亚宜于2020年7月19日出具了放弃对继承罗小琴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借条》原件两份、被告欧名星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等,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本案中罗小琴分两次向原告廖文凤借款共计270000元,罗小琴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罗小琴与原告廖文凤约定月息2%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
一、罗小琴向原告廖文凤等18名的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与欧名星夫妻共同债务,欧名星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廖文凤等18名与被告欧名星、欧慧娟、彭亚宜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罗小琴向债权人举债,均没有被告欧名星签名,也没有被告欧名星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确认罗小琴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确定罗小琴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者罗小琴的借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审理中,通过债权人举证或申请本院调取罗小琴银行流水,综合认定如下:
1、罗小琴与欧名星工资收入、家庭收入和支出均混同。罗小琴与欧名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罗小琴工资收入和家庭投资收入均交由罗小琴打理和支配,欧名星工资收入及兼职收入大部分都交由罗小琴打理和支配。1984年10月30日罗小琴与欧名星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育原告欧慧娟。自罗小琴与欧名星结婚以来,在欧名星的工资收入和兼职收入除部分消费支出、转账付出等外,大部分均转入罗小琴的银行账号由罗小琴进行支配;罗小琴与欧名星家庭投资的监理公司、设计公司的监理费、设计费等收入除部分汇入欧名星欧慧娟等账户外,其余基本是汇入罗小琴银行账户,由罗小琴在支付工人工资、税费、社保等相关开支后,盈利部分基本由罗小琴进行支配,工资收入、家庭收入和支出均混同循环使用,在系列案中无法区分罗小琴是用夫妻工资收入或家庭收入用于了外投资、消费或者支出、转付他人,还是用向18名原告的借款用于了外投资、消费或者支出、转付他人。如①2016年10月27日谭英转入300000元,罗小琴转付田波60500元,2018年6月27日,新田县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分二笔汇入471582元,罗小琴将款项转付谭英300000元、肖永平100000元;②2019年2月25日,何彬华转账给罗小琴300000元,罗小琴转给彭亚宜265000元;③2019年6月3日新田县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分汇入30000元分8笔进行消费;④2019年11月27日新田县润恒房地产公司转入收入116000元,罗小琴转给了何彬华;⑤2018年9月19日彭亚宜电子汇入罗小琴110000元,2019年3月13日罗小琴转付彭亚宜265000元,2019年5月10日彭亚宜电子汇入罗小琴150000元,2020年6月8日欧名勇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50000元、蔡蓉晖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70000元,6月12日陈香英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40000元,罗小琴转给彭亚宜121000元。
2、自罗小琴与欧名星结婚后,罗小琴使用罗小琴与欧名星夫妻共同收入对外投资、日常投资性消费或者支出,欧名星均默许由罗小琴完成,未提出异议。罗小琴与欧名星夫妻共同收入对外投资或者支出:⑴2000年3月欧名星与罗小琴购买新田县龙泉镇中山路29号3栋29.64平方米商铺,登记欧名星与罗小琴共同所有;⑵2006年罗小琴与肖亚兰合伙购买龙泉镇中山路0301D、0302D商铺,登记在罗小琴名下;⑶2011年1月21日罗小琴通过建设银行尾号“7198”转款给罗飞招100万元、1月31日转款80万元,4月13日罗飞招转入罗小琴卡号尾号“3835”16万元,双方签订164万元的借款投资合同;⑷2012年9月罗小琴转款及付现金193038元购买冷水滩区潇湘大道原广源购物中心国际服装批发城1楼157号商铺16.52平方米;⑸2012年10月罗小琴付款购买衡阳市蒸湘区迎宾路10号商业步行街3.4.5号楼3057室51.54平方米(未办证);⑹2014年8月罗小琴付款购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7号西湖中央广场1060室15.374平方米(未办证);⑺2015年8月26日罗小琴支付336656元购买北京奔驰C180小汽车登记在名下,由欧名星在使用;⑻罗小琴自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30日,每月代他人偿还按揭贷款1457元-1547元不等,共还款约140000元;⑼2018年2月、9月欧名星与罗小琴付全款购买轶曦新城2107房、1507房(未办证)。⑽1999年8月至2020年,罗小琴购买康宁终身保险2份,被保险人一份为罗小琴、一份被保险人为欧名星(年交保费);2001年3月至2020年,罗小琴购买国寿金色夕阳养老保险一份(年交保费);1997年11月,罗小琴购买鸿寿养老保险一份(年交保费);2004年7月罗小琴购买康重疾保险一份,年交保费842.6元;2010年12月至2019年罗小琴在新华人寿购买每年交4950元保险一份;2018年8月,罗小琴在吉祥人寿购买保险一份,月交保费807.25元;2019年5月,罗小琴在吉祥人寿购买保险二份,每份月交保费348.74元/282.13元。
3、罗小琴对外投资、消费或者支出部分来源于向原告等人的借款:①2011年1月23日胡荣秀汇入至罗小琴160000元,罗小琴转付罗飞招进行借款投资;②2012年9月13日,谢惠斌转入罗小琴300000元,罗小琴用于支付银行按揭款。2012年11月15日,原告谢惠斌汇入至罗小琴25000元,罗小琴用于支付银行按揭款;③2013年5月13日,邝昌杰转账给罗小琴400000元,罗小琴支付190000元在衡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房产,在永州李换换批发部消费67900元;④2018年9月7日何彬华转给的100000元,罗小琴用于转付给罗林海付轶曦新城的购房款;2018年12月7日,何彬华转账给罗小琴300000元,罗小琴用于微信消费;2019年2月3日,何彬华转账给罗小琴300000元,罗小琴用于支付龙坤、陈祖仁、唐建波的工资和进行消费;⑤2017年6月29日邓礼厚转入罗小琴300000元,罗小琴用于交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保费;⑥2018年9月6日原告刘红霞转入罗小琴250000元,罗小琴用于转付给罗林海付购房款。⑦孙丽萍转账给罗小琴100000元,罗小琴用于消费、偿还尾号“5477”信用卡、尾号“1765”信用卡。⑧2020年6月1日廖文凤转账给罗小琴50000元,罗小琴用于消费、取现及交纳吉祥人寿保险公司2笔保险费。
4、罗小琴偿还其他人借款、利息或转付支出部分来源于向原告等人的借款:⑴2008年2月20日肖永平现金存入欧名星建设银行60000元和转账存入欧名星银行账户30000元,转付谢锦秀20000元;⑵2008年8月1日,彭丽转账欧名星建设银行90000元,连同其他款项用于转付蔡蓉晖100000元;⑶2012年11月15日,原告谢惠斌汇入罗小琴建设73900元,罗小琴用于转付谭爱荣399900元。⑷2013年8月31日,葵红英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账号尾号“1464”40000元,罗小琴转付给何楚鹏;⑸2014年10月1日、10月2日,裴九菊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100000元,罗小琴用转付欧阳学兵;⑹胡举纯2016年2月2日现金存入罗小琴农业银行100000元,罗小琴连同其他款项用于偿还谢惠斌借款及利息111000元,转付杨兴华45000元;⑺2016年8月4日,郑艳锋转账给罗小琴150000元,罗小琴连同其他款项用于转付刘泽伟169950元;⑻2017年6月29日邓礼厚转账给罗小琴300000元,罗小琴转付永州市新创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又转付周翠华104500元;⑼2017年8月26日,原告刘红霞存入至罗小琴100000元,罗小琴用于转付周太升15000元;⑽2018年8月3日张小娟转入罗小琴400000元,罗小琴用于转付何彬华136000元;⑾2019年10月22日,孙丽萍转账给罗小琴100000元,罗小琴连同其他存款偿还了何彬华借款本金300000元;⑿2020年1月16日,廖文凤转账给罗小琴170000元,罗小琴连同其他的存款偿还谢惠斌借款利息24000元、偿还裴九菊利息24000元、偿还葵红英利息36000元、郑艳凤利息6000元,支付陈祖仁工资22750元。
5、罗小琴向债权人借款、支付利息和收款、转款使用欧名星银行账户或者欧名星提供自己银行账户给罗小琴用于支付利息:①罗小琴向肖永平借款300000元,肖永平现金存入欧名星建设银行账户尾号“3746”(卡号尾号“3715”)60000元,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存入欧名星建设银行账户尾号“3746”30000元;②罗小琴向胡荣秀借款,胡荣秀转入欧名星建设银行尾号“3746”100000元;③罗小琴与彭丽的借款,欧名星建设银行账号尾号“3715”于2008年8月1日收到彭丽转账90000元。④罗小琴向谢惠斌的借款,欧名星将自己使用建设银行账号尾号“9720”(卡号“1636”)提供给罗小琴于2013年2月7日向谢惠斌支付利息8000元;
6、被告欧名星辩称,罗小琴名下银行卡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流水显示:①罗小琴和被告欧名星收入达11420678元,完全是可以支撑共同生活和现有共同投资的。根据罗小琴银行流水显示,被告欧名星统计的并非纯收入,还需支出相当部分人工成本和税收、社保以及其他支出,经摘录部分统计收入建设银行尾号“7198”、“3835”,农业银行尾号“3272”,如:被告举证⑴2009年7月9日肖海燕转入收入25000元,罗小琴银行流水显示罗小琴即支付何德秋10000元、刘烈清1000元、刘志辉1700元唐荣4100元;⑵7月17日肖海燕转入收入5000元,罗小琴支付郑雄500元、刘烈清910元、刘志辉1000元;⑶2009年8月20日华誉建设工程监理转入的收入30000元,罗小琴支付郑雄1800元、刘志辉1800元、唐荣3100元;⑷2009年12月8日新田县房产局转入的32500元,罗小琴支付郑雄1800元、刘烈清1300元、刘志辉1800元、唐荣3100元;⑸2011年9月14日永州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转入收入184609元,罗小琴支付王跃林4400元,杨兴华10000元、叶军旺6000元,李丹9200元、何楚鹏11000元;⑹2012年1月19日永州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转入收入34000元,罗小琴支付李丹18750元;⑺2013年2月3日何楚鹏转入30000元、雷渊富转入的100000元,罗小琴同日转付蒋快生154000元;⑻2013年12月19日永州新创新建筑公司转入的收入320000元,同日支付骆亚玲280000元;⑼2014年8月11日永州新创新建筑公司转入的收入30000元,同日支付社保站养老保险基金29500元;⑽2015年9月22日2015年11月18日设计费收入80000元,罗小琴11月23日消费60800元;⑾2017年2月22日新田县财政零余额转入的收入159018元,支付杨兴华的工资44900元;⑿2018年1月23日,园林公司转入监理费42500元,罗小琴偿还信用卡尾号“5477”11201.6元,1月24日转入的56610元,罗小琴支付彭雷工资7164元、龙坤10000元,杨兴华工资18000元等;⒀2019年1月29日,新田建筑设计学院转入设计费38422元,罗小琴支付欧超2月工资14380元;⒁2020年4月24日张爱翠转入的收入60000元、4月30日刘显一转入收入65000元,罗小琴均进行网上消费和ATM机取款。②欧名星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0542”,欧慧娟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1623”,何楚鹏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2837”的收入部分转给了罗小琴,而非全部,如欧名星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0542”收入2018年2月6日汇出60000元至尾号“”0482”。综合上述转账记录,被告欧名星举证证实罗小琴和被告欧名星收入达到了11420678元依据不足,证实完全可以支撑共同生活和现有共同投资的事实不能成立,应不予采信。
7、被告欧名星辩称,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欧名星的工资初步统计达3045498元,能够支撑家庭开支和已购买的资产,无须向原告借款或使用原告借款。根据欧名星提供的证据①欧名星建设银行卡号“4478”中统计的244900元均是现金存入和现金支取或ATM取款的流水,无法确认是工资收入;②欧名星建设银行卡号“1636”中2014年-2020年统计收入1446713元,欧名星称该卡由其使用,从该账户流水显示转给何楚鹏370000元,转账给欧名伟50000元、蔡蓉晖80000元、转账给陈香英40000元,转账给欧名勇40000元,转账衡阳雁辉置业66500元以及其他消费或者大额支取、转账,并非全部转付给罗小琴支撑家庭开支和已购买的资产。③欧名星统计六月香,轶曦新城收入1198785元与罗小琴和被告欧名星11420678元、欧名星建设银行卡号“1636”中统计的1446713元中收入部分相重叠。综合上述转账记录,被告欧名星收入达到了3045498元以及能够支撑家庭开支和购买资产,无须向原告借款或使用原告借款,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
8、罗小琴向部分债务人借款,在罗小琴身故后被告欧名星选择性偿还了部分债务,说明欧名星对罗小琴以个人名义借贷事后有追认的意思表示。如:2020年6月8日欧名勇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50000元,蔡蓉晖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70000元。2020年6月12日陈香英转入罗小琴建设银行尾号“7198”40000元,罗小琴于2020年6月24日溺水身亡后,欧名星于2020年6月28日转账给蔡蓉晖80000元、转账给陈香英40000元,7月17日转账给欧名勇40000元。
综上所述,虽然罗小琴向原告借贷均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但是罗小琴与欧名星自结婚后,夫妻工资收入和家庭收入和支出均混同,罗小琴使用罗小琴与欧名星夫妻共同收入对外投资、日常投资性消费或者支出,欧名星均默许未提出异议,罗小琴对外投资、日常投资性消费或者支出部分来源于向原告等人的借款,罗小琴偿还其他人借款、利息或转付支出部分来源于向原告等人的借款,且罗小琴向债权人借款、支付利息和收款、转款使用欧名星银行账户或者欧名星提供自己银行账户给罗小琴用于支付利息。结合欧名星与罗小琴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资金的使用等因素,确认罗小琴向原告借贷资金周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日常投资性消费、家庭经营、对外投资购买财产,且无证据证明罗小琴向他人借贷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无证据证明罗小琴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欧名星的财产权益,罗小琴向原告借贷应属与欧名星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欧名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欧名星辩称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罗小琴和被告欧名星收入达11420678元,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欧名星的工资达到3045498元,能够支撑家庭开支和已购买的资产,无须向原告借款或使用原告借款,依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欧慧娟、彭亚宜放弃继承罗小琴遗产是否有效,是否应当在继承罗小琴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欧名星、欧慧娟、彭亚宜均是罗小琴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在罗小琴身故后到本案诉讼过程中,欧名星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依法对真实存在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欧慧娟、彭亚宜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放弃对罗小琴遗产继承权的声明书》,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被继承人罗小琴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罗小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欧慧娟、彭亚宜在被继承人罗小琴死亡后,继承发生前,声明明确放弃继承,该声明符合法律规定,故欧慧娟、彭亚宜放弃被继承人罗小琴所有遗产的继承,依法不承担罗小琴个人债务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欧名星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廖文凤借款270000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廖文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欧名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