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住所地:故城县中华街西侧与顺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61997891J。 负责人:刘世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系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系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员工。 被告:故城福隆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路北侧体育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748674833。 法定代表人:刘志峰,经理。 被告:河北博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康宁路北侧体育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CG81P8U。 法定代表人:赵秀娟,经理。 被告:刘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薛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章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薛双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刘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赵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与被告王娟、章秀珍、赵竟、河北博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韦、薛双静、刘志峰、张娟、故城福隆养殖有限公司、薛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计90900元,由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明海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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