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冯治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付与被告冯治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永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治发支付原告欠款20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原、被告签订合同做新郑市高庄镇古天劳务公司的支模单项工程,工程于2020年11月完毕并已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150000元和分红利润110000元,共计26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6000元,余款204000元未付,协议约定2020年底付清原告垫付的100000元,余款在工程完毕支付(工程于2021年4月结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着。原告遂诉至法院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冯治发辩称,原告的诉状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向原告借过款,相反原告还应当返还被告86000元。原告称项目2020年11月已经结算,但实际至今还未结算完。合作关系中,风险、利润应该共同承担,不存在被告应付原告钱。原告作为合伙人,不仅不解决农民工工资,反而聚众闹事,有视频为证。结算单是原告自己算自己写,双方系合作关系,原告应该付被告分红钱和工资,如果古天劳务公司结算有钱也应先付工人工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参与孟庄浩创古天劳务项目的支模单项工程,2020年11月24日,有证明人彭仁明参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冯治发应付原告刘永付260000元,后被告冯治发向原告刘永付支付了56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余款204000元经原告催要无着,原告遂诉至本院如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冯治发欠原告刘永付260000元款未付,有原、被告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为证,协议中约定,2020年底被告付原告150000元整,余款在工程完毕后付清。关于工程是否完工,被告辩称工程至今未结算完毕,因原告未能提供工程结算完毕的法律依据,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认可,故协议中约定工程完毕后被告应付的余款110000元,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已支付的56000元,应在150000元中扣除,故被告现应支付原告94000元。关于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治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永付欠款94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永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刘永付负担1025元,被告冯治发负担1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