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继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和硕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利强与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2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经我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如下:一、于2021年10月9日之前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马利强支付剩余案款90,000元整;二、如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对剩余案款申请恢复执行。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马利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2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马利强与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享有90,0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马利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