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鲁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陈文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鲁明与被告陈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鲁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文丽偿还张鲁明本金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7日,陈文丽让张鲁明到潍坊市潍城区泛海大酒店吃饭,并给张鲁明讲解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并让张鲁明加入雷顿投资管理公司炒外汇,说该平台是受国家允许的,受很多机构监管。因张鲁明从来没有接触过外汇行业,对此不了解,不想加入,陈文丽非让张鲁明做,并承诺投资就给写保证书,当场承诺赔钱算陈文丽的。2019年11月27日,张鲁明投入英国雷顿投资管理公司35000元进行外汇理财,陈文丽出具证明,为张鲁明夫妻的案涉理财款项做担保人,保证本金安全,不会折本。如果有损失,由陈文丽来承担这个本金。但张鲁明加入至今一分利息没有收到,本金也不知去向。陈文丽也拒接电话,联系不上。故张鲁明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陈文丽向张鲁明夫妻出具的证明,其提供的保证系一般保证。债权人张鲁明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仅起诉一般保证人陈文丽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为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鲁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退回原告张鲁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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