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文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