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黑岩坪。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超飞,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来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黄昌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来玉、黄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贵州佳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佳诚建材有限公司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