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伍兆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轩,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俞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53号二层1-11A-E轴(一址多照)。 负责人:阎雪梅。
审理经过
申请人伍兆佳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俞焯生价值547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5500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兆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俞焯生名下银行存款54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67.84元,由伍兆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