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小组。

负责人:付保英,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民,系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

被告:付崇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与被告付崇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付保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民、被告付崇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地租金4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期间,被告耕种原告位于本小组大四窑沟(地名)、圈牛沟(地名)非承包地共计4.25亩,其中属于林用地部分4.05亩,自留地0.2亩。根据村小组两委会议及村民会议决定,林地每亩每年租金100元,自留地每亩每年租金50元,共计年租金415元。同年被告耕种上述地块至今,但至今未交付租金(有关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租金两委会未作决定,故仅主张2018年租金)。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地租金415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付崇邦辩称,1、原告所诉非承包地,被告的承包地于2020年承包,2018年没有非承包地。2、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应出示土地租赁合同。3、既然两委会决定租金出现50、100、200元的数字,收取期间为什么会出现40、60、120等数字。综上,被告目前不能支付原告所诉租金,因为我们不知道415元是怎么来的。原告所诉被告耕种土地情况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付崇邦是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村民。2018年期间,被告耕种原告位于村小组大四窑沟(地名)、圈牛沟(地名)土地共计4.25亩,其中属于林用地部分4.05亩,自留地0.2亩。原告主张根据村小组两委会议及村民会议决定,林地每亩每年租金100元,自留地每亩每年租金50元,共计年租金415元。被告耕种上述地块至今,但未交付租金(有关2019年至2020年期间的租金两委会未作决定,故仅主张2018年租金)。被告认为以上土地从1983年开始耕种至今,且确权有误、租金收费不公平等原因,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地租金415元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大四窑沟(地名)、圈牛沟(地名)土地共计4.25亩,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承包租赁合同,现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租金标准等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案涉大四窑沟(地名)、圈牛沟(地名)共计4.2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裁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的起诉。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用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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