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玉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现住济南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学宁、王瑞瑞,均系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任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审理经过 潘玉飞与任晓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限任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玉飞支付欠款45000元;二、限任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玉飞支付欠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任晓峰负担。

因任晓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玉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任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实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因任晓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故本院对任晓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2021年3月30日、4月19日、5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任晓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发现任晓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335.07元、莱商银行账户存款500.24元、财付通账户存款274.68元,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均已返还于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需续行冻结的,于上述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6日,本院通过政务共享辅助系统对任晓峰在济南市的户籍、人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号彼岸新都2号楼4单元801号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该房屋原房主为任晓峰之妻李玉凤,已于两年前予以售出。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告辩称 4、2021年6月9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潘玉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任晓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玉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晓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史 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倩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