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崔款(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