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伟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伟,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802、803室。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豪,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晓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昌北住宅区二区四栋一梯402房*室。 第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审理经过
原告云伟东与被告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王晓东,第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云伟东在收到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云伟东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计2502.5元,由云伟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丽娟 人民陪审员 莫新华 人民陪审员 蒋华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志彬 书 记 员 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