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史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红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被告王红芬哥哥。
第三人(被执行人):吴江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现在鹤壁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史小霞诉被告王红芬、第三人吴江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史小霞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小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由原告史小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