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四路166号4栋2单元2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聂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夏露,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紫佩,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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