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子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陈彪,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军,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真,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尹子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尹子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子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尹子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尹子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青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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