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武威洁源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能源化工建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生,该公司工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瑜,该公司行政文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洁源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甘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尚不具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暂不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民勤红沙岗风光互补试验49.5MW风电场项目强制执行。2021年2月25日,对武威洁源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张丽发布限制消费令,期限为两年。
本院查明 经本院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成维
审 判 员 吴世彪
审 判 员 赵永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