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莉与被告张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莉、被告张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少山因资金周转,在2019年5月28日向朱莉借款壹万元整,经多次催要就还壹仟元,并口头承诺近期还款。原告在合理期间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权利,被告始终推逶拖延,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绝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少山辩称:2003年前后,张少山确实借过原告1万元。2014年,原告朱莉、被告张少山、案外人张守献三人协商,张少山欠原告1万元借款由案外人张守献负责偿还,张少山从原告处收回1万元借条。张少山已经将1万元借款偿还案外人张守献,现不再欠原告及案外人张守献借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张少山确实借过原告1万元。2014年3月10日,原告朱莉、被告张少山、案外人张守献三人协商,张少山欠原告1万元借款由案外人张守献负责偿还,张守献向朱莉出具1万元借条,张少山从原告处收回1万元借条。之后,张守献去世。2019年5月28日,朱莉找到张少山,要求张少山偿还涉案1万元借款,张少山向朱莉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如下:“原张少山借朱莉壹万元,转给张守献了。但是张守献还没有还给朱莉,现有张守献借条转给张少山代还给朱莉壹万元正。如有张守献有张少山的借条,并且张少山已偿还一仟元,下余玖仟元一次性还清,以前所有借条全部作废,空口无凭,签字生效。张少山,2019年5月28日”。2020年7月1日,原告持“证明”诉讼到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守献出具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少山于2003年曾从原告朱莉处借款1万元,后张少山债务发生转移,由案外人张守献负责偿还从原告朱莉处借款1万元,被告张少山不再欠原告朱莉1万元借款。关于“证明”是否能证明债务重新转移到张少山承担或作为张少山向朱莉承诺偿还1万元借款问题。首先,“证明”系2020年7月1日书写,此时张守献已经去世,不存在三方协议发生债务转移。其次,庭审中张少山称1万元已经还于张守献,借条收回,张少山不欠张守献借款。“证明”载明的相关内容应理解为“如(有)张守献(处)有张少山的借条(还存在)……下余玖仟元(由张少山)一次性还清……”。张少山当庭陈述与“证明”的相关内容相互印证,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张少山尚欠张守献借款的事实,故原告以“证明”主张被告还款的证据不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