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赵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
审理经过
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志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