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驻所地: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冯春锁,系该社秘书长。 被执行人宋永飞,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与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永飞应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永飞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永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永飞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赵二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