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74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江苏市埇桥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林,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冯田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
审理经过
赵军与冯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晋0521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冯田贵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军10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共计200000元;若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孙世伍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军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田贵银行存款15350元,其中返还申请执行人赵军1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32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2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终结该案。因被执行人冯田贵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军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600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通过委托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已执行到位10600元,尚有199400元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521执恢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