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皮县,现住南皮县。 被告:于中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尹建民与于中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尹建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俊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