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艺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娄高强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高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艺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娄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9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在工地认识,被告经常向原告借款。2020年9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后,被告陆续归还11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凯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被告张凯通过微信向原告娄高强借款20000元,原告当日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2021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称:“要么把我垫的钱还给我,然后每月还到八月份结束,要么法院解决,一次结清”,被告回复称:“垫的钱我给你高强,你给我五天的时间,五天之内我给你打不过去你就去法院吧,所有的费用我出,哥不想失去你……”。后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000元,故原告于2021年8月3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娄高强主张被告张凯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有原告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但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律师费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并非诉讼中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娄高强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娄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倩倩 书 记 员 张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