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205室。
负责人:钱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池佳,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许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朱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许振华、朱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