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王某某,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曹某某、朱某某(下称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朱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朱某某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某某、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7元,本院减半收取3503.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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