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学,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苏娃古丽塔力甫,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告:迪丽拜尔哈德尔,女,住新疆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学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询两被告相关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信息,并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申请人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学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进行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告苏娃古丽塔力甫、迪丽拜尔哈德尔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信息,并查封、冻结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李学已预交),由被告苏娃古丽塔力甫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