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第二服装厂退休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东南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热力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交通路口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长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东南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被告东南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供暖费8423.6元及违约金6197.2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东南热力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 律依据,原告这套房屋是被告公司供热的范围内房子,被告公司一直对该房自进户以来正常供热,原告所说供热暖气管道阀门关闭这不是事实,因为楼道里的管道阀门处不是封闭的,一直是敞开的,否则原告不会看见阀门是关闭还是正常打开,因此原告称被告将供热阀门关闭被告公司没有供热这一主张不成立。不同意退还原告的供热费及违约金,更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精神损失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徐某某系铁锋区禧园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于2014年办理入户手续,但未实际入住,也未与被告东南热力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2019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东南热力公司签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并交纳2014年-2020年热费8423.97元及违约金6197.20元,合计人民币14621.00元。后原告认为该房屋供热管道阀门关闭导致2014年-2020年并未实际向该房屋供暖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东南热力公司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未实际向其房屋供热,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傅治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佟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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