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树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宁夏江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炳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启海,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丽,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韩树俭与被告刘炳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树俭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树俭以其要与被告刘炳存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树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树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媛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