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561418271H,住所地: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电话:13853436808。
法定代表人:李冰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凡亮,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汪秀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孟庆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汪春华,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章波,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徐加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汪秀珍,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吴立霞,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凡亮、汪秀芳、孟庆忠、汪春华、刘章波、徐加利、汪秀珍、吴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加利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被执行人刘章波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锁定被执行人徐加利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辆;锁定被执行人刘章波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辆,锁定期限为贰年。锁定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