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白金玉,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龙富南道交叉口东行50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张凯军与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凯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