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建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居民。
被执行人王宏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建林与被执行人王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宏杰未自动履行。经查询,申请人樊建林在诉前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王宏杰在广东省珠海市,执行中经司法网络拍卖所得700226.56元,已由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余款593269.11元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