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其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 原告:成昌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 原告:刘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 被告:靖安县宝峰镇周郎村红家村民小组,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宝峰镇周郎村。 主要负责人:徐北星,男,该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成其金、刘唐明、成昌瑞与被告靖安县宝峰镇周郎村红家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成其金、刘唐明、成昌瑞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其金、刘唐明、成昌瑞以被告靖安县宝峰镇周郎村红家村民小组作出的山林租金分配方案不公正,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村民会议补偿分配决定》,故本案案由应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其金、成昌瑞、刘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其金、成昌瑞、刘唐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晏志群 书记员吴冬